内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材料的申报程序
(一)受理范围
在本区内注册工商领域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经审批同意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批复申请,项目单位得到批复后向上海市经委报送办理免税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上海市经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审核后,对符合《目录》的项目中企业自用设备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正式件一式二份);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表)加盖公司印章后一式五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需招标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需办理机电进口许可证的项目提供项目设备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收到下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后,应尽快到上海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一)在奉贤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技术中心必须落户奉贤;
(三)符合国家、上海市、本区产业导向;
(四)企业上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
(五)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六)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七)企业要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写《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交由主管部门初审;
(二)企业撰写汇报报告、制作多媒体提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四)通过综合评估,认定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
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纳税正常,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实力和人才队伍;
3、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导向;
4、具有一定基础的正在进行研发过程中的项目;
5、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申报程序
1、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认定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在每年的5月至7月;
2、企业可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向区经委申报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
3、申报企业应填写《奉贤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除申报书外,申报企业还应提供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获得专利的证明文件等。
4、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然后报送区经委技术进步科。
5、由区经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奉贤区专利新产品认定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二)项目具有自主专利技术;
(三)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导向;
(四)项目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并在通过鉴定后的3年内申报;
(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
(六)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奉贤区专利新产品认定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两次,分别在2月和8月、企业可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向区经委申报;
(二)申报企业应填写《奉贤区专利新产品认定计划项目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他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专利授权证书、专利权属与法律状态确认书、鉴定证书、水平查新、获奖情况、列入各级开发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对投入资金用于实施信息化改造的企业给予区财政补贴的有关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鼓励扶持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推进我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沪奉府【2008】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16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利息贴补,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成立项目指导验收小组
由区经委、区信息委、区财政局派员共同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
二、给予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利息贴补的产业方向
按照“突出重点、做大做强”的原则,对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进行的信息化改造项目,给予利息补贴。
三、给予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利息补贴的对象
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本区注册、生产经营地在本区范围内并已纳税。
四、受理范围
1、以产品设计、开发为主的信息化。开展CAD、CAM、CAE、CAPP、PDM技术五位一体化应用项目的。
2、以企业资源计划(ERP)的实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以供应链管理(SCM)和客户关系管理(CRM)为突破口的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
五、实施程序
(一)、信息化改造项目申报及资料
1、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 镇、开发区关于企业信息化改造的请示;
3、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 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全年税单复印件;
5、 企业信息化规划制定情况(近期、中期及长期目标);
6、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应用评价报告(含项目内容、组织体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企业信息化培训情况介绍等);
7、 项目金额构成表及明细清单;
8、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凭证(发票、收据等)复印件;
9、 项目建设实施方的项目应用情况报告;
10、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二)、信息化改造项目的报批程序及跟踪管理
1、镇或开发区相应的管理部门于每年的3月和9月向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提交关于企业信息化改造的请示和企业信息化规划制定情况;
2、区经委根据区有关政策规定及有关资料,对信息化改造项目予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3、镇、开发区要对信息化改造项目实施跟踪,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区经委。
(三)、信息化改造项目的验收申报及审定
1、项目验收申报。信息化改造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将申请项目验收的书面材料,报奉贤区企业信息化项目指导验收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区经委企业服务中心)
2、项目验收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就信息化建设内容、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会审验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验收小组审批。
3、享受政策的审定。在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的基础上,经区经委、区财政局、区信息委联合汇总审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享受政策的项目进行认定批准。
六、信息化改造项目享受利息贴补兑现信息化改造补贴项目批准后,由财政局审定核拨。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6月起实行。
对于限制类项目准入管理的有关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文件及市经委关于加强本市水泥、钢铁、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沪经规〈2007〉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牵涉到水泥、小钢铁、危险化工品、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限制类行业依法加强项目的准入管理,具体如下:
一、加强准入管理范围
水泥、小钢铁、铁合金、危险化工品、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限制类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加强准入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前,先向所属行业协会征询项目建设意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就项目建设和对全市整个行业调整工作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行业协会书面意见及所在镇或开发区的初审意见报至区经委,区经委在拿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如获区经委拟同意后,由区经委上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办,经市出具审核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再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炭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向区经委提交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由经委出具初步同意的、或不同意的意见。连同提交的其他材料有: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三)已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新设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八)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外省市单位在沪企业还须提供本身在当地的煤炭生产、经营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区经委在接收申请企业的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初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同意的应当上报给市经委。
附:煤炭企业设立标准
(一)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
(三)年销售量在10万吨以上的书面承诺。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再由市经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房地部门核发的油库《房地产权证》或者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已有油库设施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市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房地部门核发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在开工前,应通过区经委听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意见后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区经委提出申请。区经委在十天内经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证书》。要求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区经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已设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新建油库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油库及其它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一)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在通过法定的手续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与高速公路政府主管部门获得加油站经营权后,应当通过区经委听取市经委等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申请单位向区经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设立加油站分支机构除外)。
(三)已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本市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八)新建加油站应当符合《2005-2010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郊区域及中心城部分区域加油站布局规划(2005—2010)》,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或者提交与高速公路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包括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合同证明。
(九)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的材料。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环境评价文件。
(十一)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
(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质量技监部门出具的关于加油机计量合格证明。
(十四)市经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对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2、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2、具备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3、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1、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3、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各1名 ,个体工商户至少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二、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四)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新设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五)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并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的证明材料;
(七)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和保管人员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地点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这就是说,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办理《营业执照》是同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例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就到市粮食局或黄浦区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也应当依法到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四、办理时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注: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最快的期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上海市奉贤区酒类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审批内容:上海市奉贤区酒类零售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列》
三、审批程序:后置审批
四、申报材料: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收费标准:无
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理时间为15个工作日;奉贤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承诺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七、办事地点:南桥镇解放东路123号
八、联系人:鞠红、方辉;联系电话:67182179
附件: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酒类专卖局)在上海市商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产销管理。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同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的产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商品生产规定的注册资本、生产场地、设施、工艺、检测手段和卫生、环保条件,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并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酒类专卖局提出申请,市酒类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或者批发许可证。取得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的酒类商品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 申领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消费、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商品的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采购酒类半成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
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酒类商品,应当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证明文件。酒类商品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
第十九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或者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无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零售许可证零售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办理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采购进口酒类商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生产、批发和零售的酒类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生产、批发和零售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罚款。
吊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罚,由市酒类专卖局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布点设置办理程序
一、 依据: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市政府52号令)
二、定点设置:根据《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即按照市经济委员会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三、设置条件:
1、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53-2005)
2、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5、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四、办理程序:
1、根据市经委下达的指标数,按照实际需要,分配到相关镇(开发区);
2、审核申请材料。在收到相关镇(开发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于设立的决定,不予设立的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设立的将告知其后向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提供办理指南。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7:00
地点:解放东路123号区经委二楼(整规办)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服务
一、服务项目: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服务
二、办事程序:受理申请——审核——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条件:
(一)受理申请阶段
1、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
(1)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且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2)经营范围和设立地;
(3)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4)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名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旅游章程
5、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经营设备证照
(二)审核阶段
1、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应当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1)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
(2)具备任职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不少于1名
(4)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专职导游人员不少于3名
(5)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1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三)审批阶段
经审核,符合旅行社设立条件,申办材料和手续齐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设立的决定,否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并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1年12月27日第16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并根据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四、办事时限:
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五、联系单位:奉贤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67186381
星级饭店评定工作流程(一、二星级)
(1)开业满一年的饭店向奉贤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递交《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6月2日发布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相关标准进行自评。
(2)区星评委收到饭店的申请报告和自评报告后,选派区星评委成员进行初评(明查)。
(3)根据初评结果限期整改。
(4)饭店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报告递交给区星评委。
(5)区星评委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复评(暗访、明查)。
(6)复评通过后,由区星评委下发该饭店星级评定通过的批复,并交市星评委备案。
(7)饭店在市星评委的指导下,向国家星评委申购星级标牌并由国家星评委颁发星级证书。
四星级旅游饭店先向区星评委申请,由区星评委初评后推荐至市星评委,由市星评委最后评定。
联系单位:奉贤区旅游事业管理局旅游办;地址:南桥镇解放东路123号;联系电话:67186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