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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奉贤区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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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奉贤区商业联合会,英文译名:SHANGHAI FENGXIAN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F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区域内的商业、服务业等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经济工作、服务于企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开创奉贤商业、服务业繁荣、持续发展的新局面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奉贤区商业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并受上海市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服务协调、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市场监督、传递信息、咨询服务。具体是:

(一)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政府推进有关商业、服务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

(二)    组织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    协助主管部门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文明经商及有关行业性的竞赛评比活动。

(四)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检查,加强市场监督,提高企业信誉,塑造奉贤商业、服务业新形象。

(五)    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不断  增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六)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招商引资、商品及项目洽谈、商品展销会等,活跃区域市场,繁荣区域经济。

(七)    沟通情况,传递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业务交流,市场考察等,为会员企业营销牵线搭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八)    协调会员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本会接受企业委托,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和依法干预。

(九)    配合各专业委员会做好区域内行业管理工作。

(十)    做好其他和本会会员活动有关的各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本区范围内各种经济成份的商业、旅游、餐饮业、客运、服务业、仓储物流业、集贸市场等企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本区域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领导,,从事商业、服务业工作的专家学者,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和建议;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3 9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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