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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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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章程 理事会 工作动态
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联合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上海市奉贤区企业联合会(简称:奉贤企联,英文:FengXian Enterise Confederation 缩写 FXEC)暨上海市奉贤区企业家协会,是经上海市奉贤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系区内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企业家(雇主,下同)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奉贤区总工会和本会等组成的奉贤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

第四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诚信;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并创造各种条件,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以发展、改革、稳定为大局,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     

第五条  体现企联宗旨,履行维权、协调、服务职能。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本会会员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讲职业道德,讲诚信,增强社会责任感,以提高企业、企业家的素质。

二、参与本区劳动部门、工会和本会的“三方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尤其对那些突出问题、倾向性问题和侵权行为,及时地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反映。

四、开拓思路、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组织讲座、论坛、交流、考察、疗休养等活动。

五、总结推广企业、企业家的有关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研究和创新成果。表彰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和管理者。

六、积极参与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的评估、鉴审工作,以及评选文明、诚信、高新技术企业等评选活动。

七、按照社会团体“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本会工作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开创新的工作局面,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八、办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企联委托与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在本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以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现任企业(企业集团)的法定代表、经理(厂长)和企业重要经营管理工作者,以及其相关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入会者,必须由企业或个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办事机构核准,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会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会会员的义务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理事60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第一届第一次会议,由原企业管理协会正付会长、秘书长作为筹建班子,提出各项有关议案,并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和决定须经半数以上与会会员(代表)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提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的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年一般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和决定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2,制定或调整本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3,决定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4,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5,决定本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任免秘书处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

6,决定设立本会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

7,领导和督促本会工作机构和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8、对本会章程有解释权。

第十二条  为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便于开展工作,经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负责讨论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的具体工作和具体事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并配备1—2名副秘书长、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应建立科学、合理、正常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秩序。

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和常务会议的决议及决定;

2,编制年度的具体工作、活动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会议审议;

3,承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有关本会处理的事项;

4,搞好调查研究,办好内部简讯简报(奉贤企业),为理事会和常务会议提供资料,当好参谋;

5,联系会员,处理会员来信来访,组织会员参与有关活动;

6,发展会员,审核申请入会者的资格;

7,收缴会费,管好财务;

8,完成理事会、会长及政府有关部门、市企联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设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接受组织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审计或年检。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按有关法规,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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